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67年09月29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2019)陕0902民督55号支付令,由被申请人朱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3750元。申请费1452元,执行费3021元,由被申请人朱某某负担。该支付令生效后被申请人朱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于2019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朱某某在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汉滨区管理部账户内有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某某在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汉滨区管理部账户内公积金208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小 成审  判  员 涂 必 明审  判  员 张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