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81民初1592号
原告:卫辉市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太公路振宇翡翠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荣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福枝,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系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杰,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系单位职工。
被告:韩晓燕,女,汉族,1984年3月11日出生,住卫辉市。
原告卫辉市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晓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卫辉市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晓燕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市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晓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卫辉市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培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周纪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