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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102民初1460号

黑龙江同工矿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同工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102民初1460号 反诉人:黑龙江同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罕达汽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766024161B。

法定代表人:李洪钧,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巍,山东润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6月21日,本院收到黑龙江同工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工公司)的反诉状。反诉人同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磊返还低位发热量在4000大卡以上的原煤473吨或者折价支付203,390元(473吨×每吨43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5日,双方签有《和解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同工公司于2019年5月1日返还张磊购煤款210,000元,不计利息。2、张磊负责于2019年5月1日之前将吴志泉(吴老大)院内473吨低位发热量在4000大卡以上原煤返还同工公司。综合上述事实和规定,同工公司享有债权请求权,特提起反诉请求,请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应当符合具体、明确的反诉要求。反诉人同工公司诉讼请求为张磊返还低位发热量在4000大卡以上的原煤473吨或者折价支付203,390元,两项请求有基于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也有基于债权的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冲突,两项请求之间为选择性诉讼请求,不能同时得到支持,需要当事人在起诉阶段就必须明确其中一项请求权作为诉讼请求,故同工公司提出返还原煤或者折价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不符合反诉要求,本院不予受理。待同工公司明确权利请求基础后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黑龙江同工矿业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员  唐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