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恢2180号
申请执行人:钟泉玉,女,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杨金芳,女,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钟泉玉与被执行人杨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被执行人杨金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钟泉玉归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请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申请执行人钟泉玉对被执行人杨金芳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大道x号xx区x座x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产权证佛字第××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xx号)享有第二顺位抵押权,并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中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部分对上述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245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5执5398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杨金芳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大道x号xx区xx号车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76170.31元。至于被执行人杨金芳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大道x号xx区x座xx房,因上述房产办理了两次抵押,其中第一顺位抵押权人xx银行广州分行的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故上述房产暂不宜处理,本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2019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杨金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后,并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2019年4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金芳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杨金芳名下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大道x号xx区x座xx房,本院已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屋,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钟泉玉亦不同意以物抵债。 三、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杨金芳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五、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叶伟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嘉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