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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恢100号

施弘祎与郭瑢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弘祎;郭瑢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施弘祎,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郭瑢瑢,女,1961年4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申请执行人施弘祎与郭瑢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本院(2018)沪0105民初1327号民事调解,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沪0105执2518号,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承诺还款,故案件于2018年11月30日裁定终结执行。之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瑢瑢支付欠款人民币711,3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郭瑢瑢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8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二次调查。2019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上海食饱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进行冻结。2019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三次调查2019年6月26日约谈当事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能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本院在(2018)沪0105执2518号一案执行中,2018年7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郭瑢瑢实际经营地进行必要调查,未查找到其下落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顾首明

审判员 俞惠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尤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