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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民初417号

韩忠烈与山东黄金五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6-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忠烈;山东黄金崮云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山东黄金五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民初417号

原告:韩忠烈,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韩国国籍,护照号码:M81520211,现住济南市历下区雅居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信宇,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强,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黄金崮云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臧文宁,总经理。

被告:山东黄金五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臧文宁,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冬,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虎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忠烈与被告山东黄金崮云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崮云湖高尔夫公司)、被告山东黄金五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峰山旅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忠烈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信宇,被告崮云湖高尔夫公司、五峰山旅游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忠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原告办理会籍转让手续;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8年,原告与济南五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山东黄金崮云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会籍章程及权益书》,原告依约支付会费并成为崮云湖高尔夫公司会员。同时,该权益书中会员权益项下第4条明确约定:会员可于入会三年后自由转让该会籍。经查,济南五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注销,该公司与山东黄金集团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合并成立山东黄金五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原告工作调整需回韩国境内工作,导致该会员卡无法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原告多次与崮云湖高尔夫公司沟通,希望能够将原告所购买的价值不菲的会员卡予以转让,但被告以该卡仅限向韩国人转让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委托律师向崮云湖高尔夫公司寄发律师函一封,希望被告对转让会员卡事宜进行沟通协商,时至今日,两被告仍对原告不闻不问。作为一名在中国境内生活了十几年的韩国人,对两名被告的行为感到深深的遗憾,特提起诉讼,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崮云湖高尔夫公司、五峰山旅游公司共同答辩称,第一、原告要求办理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会籍转让手续办理的前提是原告已经具备转让条件,有受让人,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资料无法体现原告拟将会籍转让他人的证据,仅要求被告配合转让手续,但无法提供具体转让受让人,该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应予以受理。第二、原告主张会籍转让手续条件不成立,根据会籍章程及权利书,会员转让需缴纳会籍转让时球会公布的入会费10%的转让手续费,并结清每月应向球会缴纳的会员管理费,付清所有应付球会费用后向球会递交申请文件,并取得球会批准后方可转让,原告自成为崮云湖高尔夫俱乐部会员一直未按规定缴纳会员管理费,也未支付转让手续费,直接起诉要求被告配合转让手续条件不成立。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无争议事实认定如下:2008年5月17日,原告韩忠烈与济南五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山东黄金崮云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会籍章程及权益书》,韩忠烈成为崮云湖高尔夫俱乐部木槿花卡会员。该章程及权益书约定:会员权益:1.会员终身享用球会之18洞球场……;4.会籍转让:会员可于入会三年后自由转让该会籍,转让手续费为转让时球会公布的入会费的10%。会籍条款:1.申请人需签订会籍申请表、会籍章程及权益书并缴付球会规定的入会费……;3.申请人如未能在规定日期缴付每期款项,且超过七天者,球会有权暂停其会籍,直至付清所欠款项及每日千分之五的逾期滞纳金,如逾六十天仍未缴付逾期款项及滞纳金,球会将中止其会籍,无需退还已付款项。会员必须每月向球会缴付球会规定的会员管理费(每月不低于人民币320元)。逾期一个月未缴纳管理费,每日以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连续逾期3个月未缴纳管理费,球会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连续逾期6个月未缴纳管理费,球会有权终止其该会籍资格而无需退还任何款项。会员管理费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球会将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会员。4.会员可于入会三年后自由转让该会籍,转让手续费为会籍转让时球会公布的入会费的10%。会员转让会籍需一次性缴纳球会规定的转让费并付清所有应付球会款项后,将申请和所有有关文件递交至球会取得球会的批准后生效……;16.管理费将于球会设施完善,正常运营后收取,收取日期球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2010年3月23日,济南五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黄金集团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签订合并协议,双方合并并新设山东黄金五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对以下事实有争议:1.关于会籍转让事宜。韩忠烈称已经成为木槿花卡会员满三年,在打球时曾向球会口头咨询转让事宜,球会告知其木槿花卡仅限向韩国公民转让,因为韩国公民较少,暂时还没有找到受让人,也没有提交书面转让申请;被告对原告所称的限制其仅向韩国公民转让会籍不认可,称会员可在入会三年后自由转让会籍,但必须按会籍转让时球会公布的入会费10%支付转让费,结清会员管理费并付清所有应付球会款项后,向球会递交申请并取得球会批准后方可转让,因此,韩忠烈起诉要求被告配合其办理会籍转让手续条件不成立。韩忠烈没有提交证实被告限制其仅向韩国公民转让会籍的相关证据,被告也不认可韩忠烈的该陈述,本院对韩忠烈主张被告限制其仅能向韩国公民转让会籍的陈述不予采信。2.关于转让手续费。被告提交2018年案外人会籍转让申请书、会籍转让审批表、记账凭证及收款收据各1份,证明木槿花卡去年的门市价为21.8万元,转让手续费为21800元。韩忠烈认为该转让申请人与本案无关,对被告主张的转让手续费不认可。3.关于会员管理费。被告主张曾于2018年12月通过手机短信及报纸公告方式向原告催缴自入会以来的会员管理费;韩忠烈认为被告未达到收取会员管理费的条件,不同意支付会员管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韩忠烈系韩国公民,本案系涉外纠纷,应适用涉外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庭审中,当事人均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故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案涉《山东黄金崮云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会籍章程及权益书》对木槿花卡会籍转让有明确约定。韩忠烈成为木槿花卡会员已经超过三年,可自由转让该会籍,但应当按照该《章程及权益书》的约定条件和程序转让其会籍。就查明事实来看,韩忠烈自认是在打球时向球会口头咨询了会籍转让事宜,目前还没有找到会籍受让人。因为目前还没有会籍受让人,韩忠烈也没有向球会提交过书面的转让申请,韩忠烈要求被告配合转让的基础并不存在,被告目前亦无法配合其办理会籍转让手续。《章程及权益书》约定的转让手续费为会籍转让时球会公布的入会费的10%,目前情况下,转让手续费计算的基数也并不确定,且双方就转让手续费及会员管理费存在较大争议。综合上述事实,韩忠烈关于要求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其办理会籍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忠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忠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韩忠烈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山东黄金崮云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山东黄金五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韩 梅

审判员  宋海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