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3民初1550号
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09739444K。
法定代表人:周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曙周,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继华,男,成年人,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