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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8执801号

张朝阳、鹿邑县三益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朝阳;鹿邑县三益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宋玉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8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张朝阳,男,193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鹿邑县三益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产业集聚区吉贞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628100005181。

法定代表人:宋玉东,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宋玉东,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朝阳与被执行人宋玉东、鹿邑县三益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于2019年4月8日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6月25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3、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限制其高消费;4、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振

审判员 田 森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政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