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726执566号

王丹、延津县马庄乡绍军电子配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丹;延津县马庄乡绍军电子配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王丹,女,汉族,1990年1月9日出生,住延津县马庄乡荆庄村,身份证号:410726199001096243。

被执行人:延津县马庄乡绍军电子配件,住所地:延津县马庄乡马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6MA441LR02U。本院在执行王丹申请执行延津县马庄乡绍军电子配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特6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 献 学

审判员 王 志 勇

审判员 姜 志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俊航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9年6月26日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齐献学、王志勇、姜志霞承办人:缑玉民

书记员:李俊航评议王丹申请执行延津县马庄乡绍军电子配件健康权纠纷一案。缑玉民:关于王丹申请执行延津县马庄乡绍军电子配件健康权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建议对本案终结执行。齐献学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王志勇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姜志霞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合议庭评议:一致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 签发人: 核稿人: 拟稿人: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726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王丹,女,汉族,1990年1月9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延津县马庄乡绍军电子配件,住所地:延津县马庄乡马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6MA441LR02U。本院在执行王丹申请执行延津县马庄乡绍军电子配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特6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献学

审判员王志勇

审判员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俊航撤回执行申请书关于王丹申请执行延津县马庄乡绍军电子配件侵权纠纷(2019)豫0726执566号案件,现撤回对延津县马庄乡绍军电子配件的申请执行。

申请人: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