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5执93号

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高唐风光发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袁中正,董事长。

被执行人: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金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高唐风光发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辉,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高唐风光发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王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终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高唐风光发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王辉的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广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俊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