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2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达生,男,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内蒙古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水莲,女,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源,内蒙古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李红兵,男,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曹达生因与被上诉人苏水莲,原审被告李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曹达生经书面通知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予交纳,且其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达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丰愷
审 判 员 洪齐艳
代理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