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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2244号

曹达生与苏水莲、李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7-13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达生;苏水莲;李红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2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达生,男,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内蒙古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水莲,女,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源,内蒙古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李红兵,男,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曹达生因与被上诉人苏水莲,原审被告李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曹达生经书面通知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予交纳,且其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达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丰愷

审 判 员 洪齐艳

代理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