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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23民初1269号

赵某与杨某同居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23民初1269号

原告:赵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8月10日。

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承担2325元。

审判员  杨军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