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324执2330号之二

温州市伟诚橡胶有限公司、温州吉丰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伟诚橡胶有限公司;温州吉丰鞋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23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伟诚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上村,组织机构代码060553133。 法定代表人章志钦。 被执行人温州吉丰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戍浦路**,组织机构代码774373046。 法定代表人严建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4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8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伟诚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吉丰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4月8日以(2018)浙0302破45-2号民事裁定宣告温州吉丰鞋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324执23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小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建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