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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1002执322号

刘小宁与韩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小宁;韩峰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陕1002执322号刘小宁、韩峰华:申请执行人刘小宁与被执行人韩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16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峰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小宁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31815.17元(立案标的),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委托其他人交纳了111815.17   元,本院已给申请执行人兑付。因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被执行人再无履行能力,本院经会议研究决定给申请执行人通过司法救助2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1002执322号(执行案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26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