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502民初1850号
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孙家坪碧桂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奇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向南,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南,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被告:秦振国,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长开路东十里。
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振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亚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郝亚河
书 记 员 蒋文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