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刑更256号罪犯马彬,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6月7日作出(2005)商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彬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7248元。宣判后,于2005年8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豫法刑执字第01066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7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4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认为罪犯马彬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马彬酒后骑自行车从外返家,到其家门口时与前来找其邻居的王仰贤发生争执,对王仰贤拳打脚踢,被人劝开后王仰贤到宁陵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次日20时许死亡。罪犯马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8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6次改造评审鉴定,其中2次良好,4次优秀。2018年下半年评审鉴定为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马彬减刑,确已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裁定书、关于报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李浩及同监犯人张振林、高龙飞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彬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原判赔偿未履行,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孝勇
审判员 刘晓静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