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435号罪犯陈恒刚,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泗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皖1324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恒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陈恒刚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皖13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恒刚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恒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恒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恒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在减刑时应从严掌握。鉴于该犯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3月22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恒刚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寒梅
审判员 陈华琳
审判员 张小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