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899号罪犯尤图霞,女,汉族,1981年2月1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六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图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被告人尤图霞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尤图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尤图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尤图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尤图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