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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1439号

张献文、巩义市米河供销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献文;巩义市米河供销合作社;巩义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张献文,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雷世科,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巩义市米河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巩义市米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781110。

法定代表人:田绍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巩义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米河镇行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97611399D。

法定代表人:田绍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献文与被执行人巩义市米河供销合作社、巩义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豫0105民初57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巩义市米河供销合作社名下房产证号为巩9301000018、巩9301000019、巩9301000020、巩9301000021、巩9301000023、巩9301000024、巩9301000025、巩9301000026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巩义市米河供销合作社名下房产证号为巩9301000018、巩9301000019、巩9301000020、巩9301000021、巩9301000023、巩9301000024、巩9301000025、巩9301000026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啸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