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2民初3992号
原告:萧县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安粮中央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NC6CD6L(1-1)。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崔影,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萧县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萧县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萧县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萧县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萧县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新萌
书记员张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