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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081民初5048号

5048周士兵与曹锋、曹远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士兵;曹锋;曹远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81民初5048号

原告:周士兵,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旭辉,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锋,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曹远发,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周士兵与被告曹锋、曹远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周士兵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士兵撤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周士兵负担。

审 判 长 张 慧

代理

审判员 糜 萍

人民陪审员 曹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青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