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81民初5048号
原告:周士兵,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旭辉,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锋,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曹远发,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周士兵与被告曹锋、曹远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周士兵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士兵撤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周士兵负担。
审 判 长 张 慧
代理
审判员 糜 萍
人民陪审员 曹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青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