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4财保61号
申请人: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93068763Y。
法定代表人:陈茂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妍婷,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顾侠,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
申请人:王杰,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
申请人:张培培,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申请人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顾侠、王杰、张培培名下价值人民币111819.92元财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顾侠、王杰、张培培名下价值人民币111819.92元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案件申请费1079.10元,由申请人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崇仪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