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6788号
原告:陆立雷,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告:徐骏,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陆立雷与被告徐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
原告陆立雷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立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立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元,由被告徐骏负担。该款原告陆立雷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徐骏直接支付原告陆立雷(已履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婷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