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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6788号

6788陆立雷与徐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立雷;徐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6788号

原告:陆立雷,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告:徐骏,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陆立雷与被告徐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

原告陆立雷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立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立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元,由被告徐骏负担。该款原告陆立雷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徐骏直接支付原告陆立雷(已履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婷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