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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执恢864号

吴祖叶、杨发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祖叶;杨发昌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恢864号

申请执行人:吴祖叶,男,汉族,1954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杨发昌,男,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祖叶与被执行人杨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49000元,合计199000元。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迳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首次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5执5026号,案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2018年6月6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案号(2018)粤0605执恢1103号,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执行款10000元,另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农村股份分红,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2019年3月21日,本案再次恢复执行,案号(2019)粤0605执恢864号。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19年4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该法院专递被退回。 二、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银行:账号尾数:43×××1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云溪支行。上述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冻结额度为193907.10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止。 财付通:无有效财产。 支付宝:无有效财产。 公安车辆:无有效财产。 工商总局:无有效财产。 证券工商:无有效财产。 不动产:无有效财产。 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冻、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续封的,需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解冻、解封的风险。 三、2019年4月3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2019年4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19年6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19年3月8日,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荷村村杨家股份合作经济社将被执行人2018年度的分红款、征地款合计171600元转账至本院指定银行账号,本院优先退款本案执行费2917.1元,余款168682.9元已全部退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 综上,本案至今共执行到位款项为178682.9元,已经退予申请执行人,本院应收执行费2917.1元已足额收取。除此以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178682.9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陈广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简贤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