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317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路大洋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FCF38。 法定代表人桂胜辉。 被执行人深圳迪伊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二社区庄村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7756631。 法定代表人何明鑫。 被执行人何明鑫,男,汉族,1977年7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迪伊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4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44573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迪伊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明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深圳迪伊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明鑫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人民币160000元,后本院从被执行人深圳迪伊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明鑫的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人民币267059.5元(包括执行款人民币255735元、受理费人民币4668.5元、执行费人民币6656元)。执行款人民币255735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受理费人民币4668.5元、执行费人民币6656元划付给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并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40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40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卓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港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