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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4304号

罪犯李佩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李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304号罪犯李佩,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灵刑初字第00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被告人李佩余下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佩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宿中刑终字第003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佩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目前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灵璧县向阳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虽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