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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6816号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与易泽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7-1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易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816号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镇福锦路二段222-224号。

负责人:唐晓棠,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兰,女,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薪羽,女,汉族,1982年11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易泽辉,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与被告易泽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凌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