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6737号
原告:张吉,男,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黄斯勇,广东惠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驰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龙丰螺山鳄湖路**。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郑锦川,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吉与被告惠州市驰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原告已预交398元),由原告张吉负担。
审判员 卢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浩光书
书记员温璐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