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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6737号

张吉与惠州市驰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吉;惠州市驰峰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6737号

原告:张吉,男,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黄斯勇,广东惠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驰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龙丰螺山鳄湖路**。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郑锦川,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吉与被告惠州市驰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原告已预交398元),由原告张吉负担。

审判员  卢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浩光书

书记员温璐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