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2259号
原告:郭素云,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田海龙,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平庄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哈河街中段。
负责人:姜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素云诉被告田海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平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郭素云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素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祝亚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