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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2执125号

彭金花、林传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金花;林传武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彭金花,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执行人:林传武,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申请执行人彭金花与被执行人林传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的连江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7831号民事判决维持,已发生法律效力。彭金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传武归还租金及滞纳金等共计29101.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房屋、车辆、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同意案件延期执行。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晖

审判员 陈乐光

审判员 林善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