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民终16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靖边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田生,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靖边县。
上诉人张义与被上诉人黄田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靖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4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靖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4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靖边县人民法院重审。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张义。
审判长 韩燕妮
审判员 霍 韬
审判员 任晓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力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