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8民终1614号

张义与黄田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张义;黄田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民终16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靖边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田生,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靖边县。

上诉人张义与被上诉人黄田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靖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4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靖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4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靖边县人民法院重审。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张义。

审判长  韩燕妮

审判员  霍 韬

审判员  任晓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力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