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03民初1156号 原告湖南悦泊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倬,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行军,系车牌号为湘Exxx**机动车的车主,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受理了原告湖南悦泊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行军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悦泊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以被告张行军主动与原告协商偿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悦泊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悦泊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湖南悦泊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谢家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慧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