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922民初942号
原告:石玉明,男。
被告:刘玉山,男。
原告石玉明与被告刘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石玉明于2019年6月26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玉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石玉明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美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