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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922民初942号

石玉明与刘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玉明;刘玉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922民初942号

原告:石玉明,男。

被告:刘玉山,男。

原告石玉明与被告刘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石玉明于2019年6月26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玉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石玉明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美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