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91执6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00061995371P1,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
法定代表人:李英博,该公司。
被执行人:仕永富,男性,1977年8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仕永发,男性,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蒋爱霞,女性,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仕永富、仕永发、蒋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91执614号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明泽
审判员 刘华兵
审判员 谭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凯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