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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22行初50号

杨正国与阳新县房地产管理局、阳新县不动产登记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阳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当事人
杨正国;阳新县房地产管理局;阳新县不动产登记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0222行初50号原告杨正国,男,194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委托代理人成家庆,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阳新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东坡路。法定代表人魏贤志,局长。被告阳新县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阳新县城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裕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国诉被告阳新县房地产管理局、阳新县不动产登记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胡 丽

审判员 朱耀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