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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执1216号

刘秀彬、边西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秀彬;边西爱;赵焕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1216号

申请执行人:刘秀彬,男,198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边西爱,男,195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被执行人:赵焕喜,男,1969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彬与被执行人边西爱、赵焕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秀彬立案主体申请错误,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鲁1312执1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隋 浩

审判员 刘西洋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玉财

书记员郑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