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1216号
申请执行人:刘秀彬,男,198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边西爱,男,195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被执行人:赵焕喜,男,1969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彬与被执行人边西爱、赵焕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秀彬立案主体申请错误,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鲁1312执1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隋 浩
审判员 刘西洋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玉财
书记员郑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