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03民初773号 起诉人:深圳利信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代红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竹,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深圳利信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5月10日,王明华与起诉人深圳利信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利信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利信公司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利网”平台)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约定借款46900元,转账时扣除合同约定的借款管理费11900元,并由利信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利网”平台通过银行账户划转至王明华账户35000元,《借款协议》已实际履行。但王明华未依约归还借款,致使利信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为其支付了代偿款。故诉请法院判令:王明华支付起诉人代偿款45065.3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007.80元,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立案时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人与王明华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的《借款服务合同》,该合同第十条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起诉人与王明华的管辖协议有效。该合同中甲方系本案起诉人利信公司,其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深圳利信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罗霜婷
审判员 龙云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