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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4民初2099号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阿凯平印刷有限公司、东阿县鼎盛玻璃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凯平印刷有限公司;东阿县鼎盛玻璃球有限公司;马德连;佟海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4民初2099号

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街**。

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阿凯平印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阿县刘集镇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马得连,经理。

被告:东阿县鼎盛玻璃球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阿县刘集镇驻地南首李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守保,经理。

被告:马德连,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告:佟海仙,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凯平印刷有限公司、东阿县鼎盛玻璃球有限公司、马得连、佟海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同日通知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