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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执1997号之三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张夕容陈祥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张夕容;陈祥洲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03执19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

负责人:李永盛,行长。

被执行人:张夕容,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陈祥洲,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张夕容、陈祥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17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张夕容、陈祥洲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截至2016年8月8日的利息240240元、复利26655.63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在合同约定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240240元为基数,在合同约定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张夕容、陈祥洲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XXX号、北部新区金开大道XXX号、北部新区金开大道XXX号、北部新区金开大道XXX号、北部新区金开大道XXX号、江津区几江街道蒲草田片区XXX幢、江津区几江街道津西花园负XXX层、江津区几江街道西关街XXX号渝津花园XXX幢、江津区几江滨江西段XXX号片区金桥港湾星月苑XXX幢、江津区几江街道蒲草田片区奎星广场XXX幢、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解放北路(天籁·润泽苑)(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HXXXXXXXX6-1、HXXXXXXXX6-2)的房屋以及陈祥洲所有车牌号为渝AXXXX5的车辆。但本院查封的房产并非首轮查封且本案无抵押权,查封的车辆并未实际扣押,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夕容、陈祥洲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渝0103执19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晓红

审 判 员 王 庆

审 判 员 谭联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敬朝

书 记 员 陈盈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