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971刑初2026号

李德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德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20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建,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县播州区新民镇龙丰村下坝**(以上情况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熊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1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6月18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彩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建及其辩护人熊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被告人李德建因与被害人刘某1、雷某有感情纠纷,于2018年11月11日22时许,来到东莞市石碣镇桔洲铭华路16号福缘烧鸡公夜宵店门前,持水果刀捅伤刘某1、雷某的身体多处后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雷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刘某1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德建被抓获归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2018年11月11日22时26分至2018年11月11日23时30分),证明案发现场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桔洲铭华路16号福缘烧鸡公夜宵及附近的情况。现场可见椅子和地面有大量血迹,在中心现场发现刀套两个,在附近街道行人道地面发现带血迹的水果刀一把。(二)物证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以及刀套两个。(三)鉴定意见1、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雷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2、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刘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四)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2月15日李德建在贵州省贵阳北站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系被动归案。2、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李德建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未发现违法犯罪前科。3、物证登记表,证实在案发现场提取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及刀套两个。(五)证人证言1、证人叶某1(被害人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11日20时40分许,他接到雷某的电话叫他去桔洲路口福缘烧鸡公吃宵夜,他就自己去了,在那里看见雷某、刘某1和雷某的两个朋友,那两个人是兄弟,但他第一次见叫不出名字。他坐了一会,雷某叫他打电话给他老婆谭某出来一起玩,于是他就叫谭某出来一起吃夜宵。当时现场有两个女子、四个男子共六个人,他点了6瓶啤酒,边喝酒边玩色盅,大约玩了30分钟,这时有一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从他身后冲了过来,扑倒刘某1。他老婆谭某坐在旁边吓了一跳。雷某坐在他对面,雷某举起凳子朝那个男子砸去,那个男子就沿着富丰百货商城方向逃走了。他站起来扶起刘某1,看到她左手臂流了好多血,腹部也流了好多血,他就叫谭某叫救护车,雷某去追那个男子。他转身跑到桔洲梦幻城那边叫摩托车时见到雷某身上都是血,雷某叫他快点叫车,过了一会,医院救护车将雷某、刘某1拉上车去医院,他也跟着。称没看到那个男子用什么工具砍伤雷某和刘某1的。雷某脖子、右前小臂、脚部均被砍伤,刘某1腹部、左手臂均被砍伤。辨认笔录,辨认出李德建就是那名砍伤被害人的黑衣男子。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11日20时40分许,他接到雷某的微信叫他去桔洲路口福缘烧鸡公吃宵夜,他到了那里看见雷某、他女朋友、他弟弟刘某2、叶某1、叶某1的妻子谭某,当时他们六个人一起吃夜宵,他们点了6瓶啤酒,边喝酒边玩色盅。不久有一名身穿黑衣服的男子从他后面冲了过来,一下子捅伤了雷某女朋友的胸部,雷某见此情况就拿起凳子朝那个男子砸去,对方男子与雷某纠缠,一下子又将雷某捅伤了。后黑衣男子沿着富丰百货商场门口逃,雷某就去追那男子。过了5、6分钟左右,雷某跑回来,他发现雷某也受伤了,雷某让他快点叫车,过了一会,医院救护车将雷某、刘某1拉上车去医院,他也跟着。辨认笔录,辨认出捅伤被害人的那名黑衣男子就是李德建。3、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11日22时10分许,在富丰百货门口,她老公叫她去吃夜宵,到了那里没多久,突然一名陌生的男子拿着一把刀捅了雷某的女朋友腹部一刀,她当时坐在雷某女朋友旁边,雷某看见后就冲上去和该男子发生争执,雷某的脖子也被捅了一刀。该名男子立即逃跑了,然后他就报警了。他看见陌生男子手里拿着一把约15cm的水果刀,不清楚雷某为何被捅伤。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11日22时10分许,他在案发现场跟雷某一起吃夜宵,突然一名陌生的男子拿着一把刀过来捅了雷某的女朋友腹部一刀。雷某看到后就冲了上去,随后和那个男子发生争执,雷某的脖子也被捅了一刀,该男子立即逃跑了,他就报警了。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11日22时17分许,他当时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厕所内,听到外面有人说打架了就马上出来,发现有一名女子的胸部被人捅伤,前面有一名男子追着另一个男子,于是他马上跟着另外两名男客人一起开着小轿车去追,当时追到桔洲国捷电子厂旁的一条小巷时,那个男子进了小巷,他开着车进不去,后来开车到普隆电子厂那边时那个男子已经逃跑了,后来他就回到店里了。他不知道那男子为何捅人,也没看见那男子的具体特征。(六)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雷某的陈述,2018年11月11日19时许,他打电话给女朋友刘某1问她在哪里,她说在西沙中路派出所,她前男友李德建又来纠缠她,她就报警了。他就说过去接她,之后他和朋友李某、堂弟一起来到派出所。直到当天晚上21时许,等刘某1处理完后,他们四人就到福缘烧鸡公店吃东西,期间叶某1给他打电话,他就让叶某1一起过来吃东西。后来叶某1和他女朋友先后过来吃东西,到了晚上22时许,他还在烧鸡公吃东西,当时他女朋友刘某1在玩手机,他在喝酒时,看见李德建手里拿着两把水果刀冲过来捅刘某1,刘某1倒在地上。他立马冲过去拉住李德建的手想阻止,但李德建拿着刀到处乱捅,期间将他脖子、右手手背及左大腿各捅了一刀。后来李德建拿着刀往旁边的小巷跑了,他追了一会儿没追到,就回到烧鸡公,让叶某1帮忙报警。称李德建和刘某1以前是男女朋友,两年前就分手了,之后李德建一直对刘某1纠缠不清,想和刘某1和好,刘某1一直没答应,所以当天晚上就过来报复他和刘某1。他和李德建是小学和初中的同班同学。辨认笔录,辨认出捅伤他和刘某1的男子就是李德建。2、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2012年就认识了李德建,当时她与他生活在一起,是男女朋友关系,因性格不和又聚少离多,到了2016年12月份她就提出分手,但李德建一直纠缠不愿分手。到了2017年5月份她认识了雷某,就与雷某生活在一起了,期间李德建一直纠缠。2018年11月11日19时许,她从信国厂外出,李德建在厂门口附近守着,他拦住她不让离开,她就与他吵了起来,路上行人帮她报了警。后来警察过来处理,对李德建进行批评教育并对他登记相关信息。后雷某来派出所接她回去,她就和雷某来到福缘烧公鸡夜宵店吃夜宵。期间雷某的几个朋友也过来一起吃。大约22时许,她们几个人仍在吃夜宵,这时她见李德建从旁边窜过来,两手各拿一把尖刀朝她右肋部位捅,她起来躲开,李德建就拿着刀子乱砍,雷某就拿凳子砸他。期间很混乱,她看见雷某手上、脖子被砍中,李德建转身逃跑时,又朝她左手臂砍了一刀后就往后面巷子跑了,雷某在后面追。她当时被雷某几个朋友扶着,她叫了救护车,一会雷某就回来了。辨认笔录,辨认出捅伤她和雷某的男子就是李德建。(七)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德建的供述,称他与刘某1以前是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约7月份就分手了,之后两人一直保持联系,有时候也会见面,见面的时候都会发生性关系。2018年11月11日18时许他去石碣镇桔洲信国电子厂门口找刘某1,约20时就见到刘某1从厂里出来,他就找她想把分手的事情说清楚,他和刘某1当时在那里吵架,巡逻的治安队员经过那里就把他们两个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解。调解完刘某1就先走了。他比刘某1晚走约30分钟,出派出所时见到雷某,雷叫他小心点,要他死在桔洲。之后雷某他们就走了。到了约22时许他经过福缘烧鸡公宵夜店时看见了刘某1和雷某他们几个在吃宵夜,他走过去还没开口雷某就拿坐椅砸他一下,于是他就拿刀捅了刘某1,捅完之后雷某他们几个都拿坐椅砸他,他就跑了,雷某他们几个人都在追,雷某跑在前面,他就拿刀捅了雷某后就逃跑了。称当时他是因为受到雷某的威胁就把刀带在身上,逃跑时把刀丢在路边了。指认照片,指认出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检察笔录:表示认罪,但辩称自己是防卫过当。供认的作案经过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基本一致,但称雷某追上他时是拿了刀跟他打,他就用刀捅伤雷。称他买水果刀是打算用来削水果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德建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李德建提出是被害人一方先动手,其行为是防卫过当。被告人李德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是在被害人拿西瓜刀殴打的情况下反击的,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2、证人之间的证言有矛盾;3、被害人刘某1腹部的伤可能是旧伤;4、监控录像没有提取;5、被告人有自首情节;6、被告人是初犯。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建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德建辩称其行为是防卫过当,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德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证人之间的证言有矛盾的意见,经查,现有被害人刘某1、雷某的陈述一致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李德建先持刀捅被害人刘某1,后雷某上前阻止李德建行凶时又被李德建持刀砍伤。现场目击证人叶某1、李某、谭某、刘某2的证言与刘某1、雷某的陈述一致。各证人证实的内容客观,并且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的地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德建先持刀砍人,攻击性强,并且造成本案被害人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李德建不存在防卫的事实。辩护人提出证人证言矛盾的意见,没有依据。故被告人李德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刘某1腹部的伤可能是旧伤及监控录像没有提取的意见,经查,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刘某1腹部的伤可能是旧伤没有提出相关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监控录像是否提取的问题,经查,本案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客观反映了本案的事实经过,有无提取监控录像,不影响本案指控的事实的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本案报警人是叶某2,不是被告人;被告人李德建自己供述其作案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材料证实被告人李德建于2018年12月5日在贵阳北站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抓获之前李德建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故辩护人提出的该点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第6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建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德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

审 判 长  李晓莉

人民陪审员  吴志平

人民陪审员  郭燕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畅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