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26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秋云,女。
被执行人:曾奇芳,男。 申请执行人唐秋云与被执行人曾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8)湘0426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奇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秋云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曾奇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11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19年4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唐秋云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曾奇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等情况。于2019年4月23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保险产品等情况。于2019年4月28日向祁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5月8日向公安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拥有一台湘D6FP**江铃牌汽车,在同月30日已经对该车在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采取了查封措施。另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东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9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曾奇芳的住房公积金26,890.9元进行了冻结。根据申请执行人唐秋云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前往祁东县第五人民医院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对其工资账户(账号62153920040********)进行了冻结。 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唐秋云,告知其本院的执行情况及信息和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6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1,150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外,其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卫东
审判员 李 全
审判员 伍中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扬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