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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执保315之一号

谭玉红、王慧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谭玉红;王慧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保315之一号

申请人:谭玉红,女,汉族,1965年4月1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

申请人:王慧敏,女,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关于谭玉红申请王慧敏财产保全一案,本案保全标的440000元,已查封被申请人王慧敏名下登记的豫P×××**奥德赛牌一辆车,已委托查封被申请人王慧敏名下登记的豫A×××**凯迪拉克牌一辆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财保86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安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