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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执759号

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御汤苑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御汤苑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12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赵海明,局长。

被执行人:临沂御汤苑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兆现,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临沂御汤苑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312行审8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临沂御汤苑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冯启霞社会保险费125338.3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临沂御汤苑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125338.34元。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高冠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洪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