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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执307号

李风章、孟抗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风章;孟抗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李风章,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孟抗征,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风章与被执行人孟抗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282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风章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3466.6元及案件受理费。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日、2019年3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976.15元已扣划并发放,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3、2019年3月12日,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信息。4、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向公安机关送达查找被执行人下落通知书,并于2019年6月19日发出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5、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碧波

审判员  贾万超

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盛红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