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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03民初2522号

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与肖扶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肖扶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03民初2522号

原告: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龙洲路**。

负责人:罗志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剑,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扶达,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肖扶达(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长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曦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