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03民初2522号
原告: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龙洲路**。
负责人:罗志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剑,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扶达,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肖扶达(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长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曦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