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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刑更430号

唐峻杰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唐峻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刑更430号罪犯唐峻杰,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豫02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峻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于2017年1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8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责,罪犯唐峻杰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认为罪犯唐峻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15年11月6日23时许,该犯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纠纷后,不加克制,用刀将2名被害人扎伤,致一人抢救无效死亡、一人轻微伤。该犯系自首。罪犯唐峻杰能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3次评审鉴定,1次一般、2次优秀。2018年下半年评审鉴定为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唐峻杰减刑,确已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报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张伟杰、同监犯人吴猛、李振华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峻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峻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彦宇

审 判 员  龚延华

人民陪审员  谢贵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