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3民初1565号
原告:郑其昌,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告:何柏坚,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原告郑其昌诉被告何柏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郑其昌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其昌自愿撤回对被告何柏坚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其昌撤诉。案件受理费7285元减半收取3642.5元,由原告郑其昌负担。
审 判 长 韩蕾蕾
人民陪审员 闫新玉
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宝仪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