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7刑更581号

刘长生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盗窃
当事人
刘长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刑更581号罪犯刘长生,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来县人,文盲,现在河北省涿鹿监狱服刑。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怀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以刘长生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7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17)冀07刑更5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涿鹿监狱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涿鹿监狱认为,罪犯刘长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奖励新表扬3次,交纳罚金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故建议对罪犯刘长生减去余刑。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及干警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检察机关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长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长生减去余刑(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敬民

审判员  牛 洁

审判员  刘馨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