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2民初1553号
原告:郑亮,男,199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现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高琦,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亮与被告高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亮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琦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亮撤回对被告高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亮负担。
审判员 李玉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