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102财保45号 黄解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解秀与被申请人贺建民、贺满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黄解秀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贺建民、贺满梅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以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为准);申请人黄解秀提供了其在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购价值相当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XXX)予以担保。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以(2019)湘1102财保45号执行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贺建民、贺满梅银行存款XXX元。经本院查询,被申请人贺建民名下有两台车分别为摩托车与轻型厢式货车(机动车状态:逾期未检验)故未处置。保全事项已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